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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 高工被判3年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08日点击数: 作者:ITGov中国IT治理研究中心 来源:ITGov中国IT治理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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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私自拷贝设计图 跳槽服务新东家 
侵犯商业秘密 高工被判3年
裴国良和中冶连铸公司昨日一审被判共同赔偿1782万元

      原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下称西重所)高级工程师裴国良,擅自将西重所具有商业秘密的设计图纸拷贝,后跳槽至中冶连铸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冶连铸公司),并将拷贝图纸用于中冶连铸公司的设计,造成西重所至少1782万元的经济损失。昨日上午,这起在全国产生很大影响的侵犯知识产权案在我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裴国良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裴国良及中冶连铸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西重所经济损失1782万元。

  据悉,此案是我市因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刑的第一案。

  拷贝重要设计图后辞职

  今年45岁的被告人裴国良,硕士文化程度,家住上海市。原系西重所高级工程师,捕前系中冶连铸公司副总工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冶连铸公司,是中国冶金建筑集团公司于2001年12月在武汉成立的。

  西重所隶属于中国机械装备(集团)公司,是以冶炼、轧钢、重型锻压和环保设备为主攻方向的科技型企业。尤其在板坯连铸设备的设计制造方面取得了优异成绩,先后创造了多个中国第一,成为西重所的拳头产品,为西重所带来了丰厚利润。为保护单位的知识产权,西重所采取了相关保密措施,同时与本单位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明确了职工的保密义务。裴国良是西重所培养的板坯连铸技术方面的高级工程师,也与西重所签订了劳动合同。

  2000年1月,西重所与辽宁省凌源钢铁有限公司(下称凌钢公司)签订了“凌钢二号150mm×750mm板坯连铸机工程技术转让合同”,承接了凌钢二号板坯连铸机主体部分,其中包括结晶器、结晶器震动等设备的设计。

  2001年6月,凌钢二号板坯连铸机投产。同年11月,西重所按照合同约定,向凌钢公司提供了凌钢二号板坯连铸机主体设计图纸的光盘。2001年10月,裴国良工作时发现其使用的电脑中有凌钢二号板坯连铸机的设计图纸光盘,就擅自将图纸拷贝到电脑中。

  2002年8月,裴国良向西重所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到中冶连铸公司应聘并担任副总工程师。同年12月,裴国良才正式与西重所解除劳动合同。

  原单位商业秘密“服务”新东家

  2002年9月28日,中冶连铸公司与四川省川威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四川川威)签订《135×750mm二机二流板坯连铸机总合同》及附件,合同总价为7296万元。10月19日,又与山东泰山钢铁有限公司(下称山东泰山)签订《135×800mm二机二流板坯连铸机总合同》及附件,合同总价为7560万元。裴国良担任两个项目技术负责人,他利用当年国庆节休假返回西安,将其拷贝的凌钢二号主体设备设计电子版图纸资料又拷贝带回武汉,输入到中冶连铸公司局域网中,中冶连铸公司的设计人员利用该图纸,在短时间内就完成了四川川威项目的设计,后又将四川川威的设计图纸复印,用于山东泰山项目。

  2003年7月,西重所在西安冶金制造有限公司发现中冶连铸公司委托加工的四川川威、山东泰山的板坯连铸机设备图纸有西重所的标题和标号,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商业秘密被侵犯。

  我市警方随即立案侦查,调取了相关图纸送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华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是:中冶连铸公司为四川川威、山东泰山设计的板坯连铸机的图纸,与西重所设计的图纸从装配图和零件图所表现的结构功能来看,两者无本质的区别。又经西安交大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西重所凌钢二号150×750mm板坯连铸机技术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征,符合商业秘密中技术秘密的法定技术条件。

  经查,裴国良的行为给西重所造成经济损失至少1782万元。

  侵犯商业秘密获刑

  法院认为,西重所通过长期努力在板坯连铸技术方面研究、开发,创新,形成了独特的设计技术。该技术含有不对外公开、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且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西重所对此项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同时又与单位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了职工的保密义务。据此,该技术属于商业秘密。

  裴国良利用工作的便利盗窃单位商业秘密,允许他人使用,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依法惩处。据此,判处裴国良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裴国良及中冶连铸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被告共同赔偿西重所经济损失1782万元,并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昨日宣判后,被告提出口头上诉。

  链接

  侵犯商业秘密罪

  《刑法》第219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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